(一) |
經理人須於大廈公契簽訂後九個月內召開業主大會,協助成立業主委員會及選舉主席一名。 |
(二) |
寫字樓單位只可作寫字樓或其他地契及/或有關當局許可之用途(如有),而不可作非法或不道德之用途。 |
(三) |
未經經理人書面同意,不得於大廈窗戶、外牆或非指定位置安裝冷氣機。 |
(四) |
除提供予走火或緊急用途外,大廈之天台或平台只供有關天台或平台擁有人使用。 |
(五) |
未經有關當局書面同意(如需),附屬單位之平台及天台不得被臨時或永久性之構築物所間隔或圍封。 |
(六) |
未經業主委員會批淮,任何業主不得改變公用地方作私人用途。 |
(七) |
任何業主不得更改其擁有部分之建築結構,以致其他業主受到影響。 |
(八) |
按政府規定,本大廈所屬地段及相鄰範圍內如有斜坡或護土牆等存在時,該等斜坡或護土牆之維修、保養工作及有關費用須由本大廈之業主共同負責分擔。 |
(九) |
部份樓層設有防火玻璃,有關之業主自行維修或更換須依照建築物條例及/或有關之規例進行。 |
(十) |
寫字樓單位內不受消防灑水系統保護之天花及地台隱藏架空位置,不可以裝置易燃物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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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家請留意地契特別條款第(47)條有關消除污染責任,全文請參閱英文版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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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 |
1. |
大廈公契摘要僅為大廈公契內之部份條文,只供參考,詳情請參閱大廈公契全文。 |
2. |
以上資料之中文譯本僅供參考,一切內容以英文版本為準。書內資料均以大廈公契、買賣合約、政府最後批准圖則及法律文件為準。 |
3. |
有關之建築圖則、分區計劃大綱圖、地契及大廈公契稿本等各項文件之副本,可於售樓處免費查閱。 |
4. |
準買家可繳付合理之影印費用,以要求索取大廈公契副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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